保力新:关于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2-14  保力新(300116)公司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

一、业绩补偿承诺的基本情况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于2019年12月25日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为:常德新中喆负责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在其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二、公司董监高就督促业绩承诺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不包含高保清女士)、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2023年7月27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以来为督促常德新中喆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也采取了如下措施: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30日向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发函,要求及时支付剩余部分业绩补偿款并提供下一批业绩补偿款的付款计划。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0日再次向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发函,要求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同时提醒其按期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向公司董事会抄送一份。

3、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7日再次向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发函,再次提醒业绩承诺人虽然其对业绩补偿金额存在异议,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其仍应按照《补充协议二》的规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同时董事会也将对其在整改报告中提到的融资事宜持续关注,要求其在融资过程中有实质性进展时或资金出借方明确告知无法向其提供借款时及时通知董事会。

4、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30日再次向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发函,虽然常德新中喆先后向公司汇入共计500万元业绩补偿款,但累计向公司履行的业绩补偿款仍仅有5500万元,与《补充协议二》中规定应履行的业绩补偿金额仍有很大差距。公司董事会再次督促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尽快履行尚未支付的剩余业绩补偿款,同时也请其及时告知融资事宜进展情况。若业绩补偿仍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董事会将采取其他必要的追讨措施。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多次向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董事长询问、督促、要求其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同时,监事会也分别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发送《关于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函》并要求其提供补偿计划。

三、本次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近期,经公司财务部确认,公司自2023年7月收到常德新中喆业绩补偿款5,000万元后,分别于2023年11月及12月共计已收到常德新中喆业绩补偿款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常德新中喆累计支付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共计6,000万元。

四、其他说明

1、因业绩承诺人的业绩补偿期限已届满,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多次发函督促,目前业绩承诺人实际补偿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与应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额金额相差较大。公司董事会认为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需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二》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时间约定,根据经审计的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财务报告计算补偿金额来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后续若业绩承诺人应履行的业绩承诺仍无重要进展,公司将不得不启动司法程序

等方式最终确定业绩补偿的金额,并向业绩承诺人追偿。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积极督促业绩承诺人抓紧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落实具体实施计划,加强履约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