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3-097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共计约47,306,977.2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71%,已达到披露标准;此次新增诉讼案件涉及的主体为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
2、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董新峰
被告: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发放无正当理由被克扣的工资12,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案件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文锋被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周末及节假日加班未调休之工资共计人民币165,713.10元(月工资28,380元÷21.75×63.5天×2倍=165,713.1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加班未调休之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38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假之工资共计人民币3,914.49元(月工资28,380元÷21.75×1天×300%=3,914.49元);
(4)责令被告按上述应付金额100%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7,017.93元;
(5)判令因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签署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85,140元(共3个月,28,380元×3个月=85,140元)。
以上(1)至(5)项合计为人民币肆拾伍万零壹佰陆拾伍元伍角贰分(¥450,165.52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701,6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503.03元,违约金分以下四部分计算:
①以46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53,643.39元);
②以15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10,113.46元);
③以5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3,464.38元);
④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281.79元)。
上述利息共合计67,503.03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暂合计:769,103.03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呼和浩特金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3年10月1日的厂房租赁费、厂房供暖费、宿舍租赁费、宿舍供暖费、宿舍物业费、食堂费用、水电费,以上共计42,373,131元;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欠付款项42,373,131元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为3,667,577.68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保留原告对被告后续产生的租金、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诉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的基本情况:因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2022)皖0124执68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被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追加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请求判决解除对原告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94万元已被司法扣划。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案件中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正与相关原告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公司生产经营暂不受影响,同时公司也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子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未形成最终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