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深证上[2024]115号-关于对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15号
关于对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湖南省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镇七星庵村三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10日、24日及25日,常德新中喆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力新”或“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与保力新、保力新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分别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以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其中《补充协议二》约定:常德新中喆在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承诺通过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使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新中喆应当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2022年4月25日、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保力新2020年至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分别为-20,668.39万元、-13,365.04万元、-18,653.83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常德新中喆合计应补偿金额为82,687.26万元。保力新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显示,常德新中喆累计已补偿现金7,200万元,尚有75,487.26万元未补偿,未按照已公开披露的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常德新中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常德新中喆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保力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常德新中喆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