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8月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8月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清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高保清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于2019年12月25日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为:常德新中喆负责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在其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财务报告显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约为-5.17亿元,据此计算,公司认为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业绩补偿金额约为8.17亿元。鉴于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的业绩补偿期限已届满,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多次发函督促,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业绩承诺人尽快完成剩余款项的支付,目前业绩承诺人实际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共计8,200万元,与其应向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额金额相差较大。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常德新中喆严格履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中的业绩补偿约定。公司已委托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业绩承诺人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734,867,341.04元及利息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负责保力新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保力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新中喆应当在保力新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保力新公司补足。
2023年4月27日,保力新披露2022年度报告。根据保力新2020、2021和2022年度报告,常德新中喆应在2023年7月27日前,向保力新支付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元。常德新中喆逾期未支付,经过保力新多次督促,常德新中喆认可应当向保力新支付该业绩承诺补偿款,已支付82,000,000元,尚欠734,867,341.04元未支付。因此,常德新中喆应向保力新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734,867,341.04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
现因保力新资金困难,无力承担诉请全部业绩补偿款的案件受理费,但因情况紧急,为了保护保力新及保力新全体股东的利益,考虑到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元的计算是由两部分组成,即300,000,000元+516,867,341.04元(保力新2020-2022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该部分金额的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争议),同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故原告先行向被告主张218,000,000元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后续资金困难缓解后另行向被告主张剩余516,867,341.04元业绩补偿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受制于司法独立性因素影响,后续该诉讼事项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已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要求业绩承诺人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按照本案的诉讼标的计算公司应缴纳的诉讼费用高达380多万元,为了减少司法成本,降低公司费用负担,公司也及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但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同意。
2、考虑到保力新目前受制于资金困难,无力承担诉请全部业绩补偿款的案件受理费,但因情况紧急,为了保护保力新及保力新全体股东的利益,考虑到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元的计算是由两部分组成,即300,000,000元+516,867,341.04元(保力新公司2020-2022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该部分金额的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争议),同时,被告已向公司支付8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故公司先行向被告主张218,000,000元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后续资金困难缓解后另行向被告主张剩余516,867,341.04元业绩补偿款。
3、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四)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星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98,602元;
2、被告山东星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
3、桐乡星驾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4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山东星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桐乡星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