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7-03  *ST保力(300116)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1 月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1 月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26 年6 月30 日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 限合伙)(被告二)、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7 月1 日,原告与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 新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禹会区工 业园将位于工业园内黄山大道与兴华路交叉口东北处厂房及相关附属设备租 赁给乙方使用,其中钢结构厂房 \(16978 ~m^{2}\) (东边4 跨厂房),办公房 \(1805 ~m^{2}\) ?。租 期为2 年,东边4 跨厂房的租赁期限从2021 年7 月5 日起至2023 年7 月4 日 止,办公房的租赁期限从2021 年7 月22 日起至2023 年7 月21 日止。因保力 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原告被迫提起诉讼,原告与保力新(蚌埠)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作出了(2023)皖0304 民初604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根据该生效判决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执行到部分财产后因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 产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4 年6 月17 日作出(2024)皖0304 破申22 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 破产清算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4 年7 月19 日作出(2024)皖0304 破10 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永清算破产管理人事务 所有限公司共同担任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经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确定,自2024 年7 月22 日起至2024 年9 月2 日止。 债权申报期间,共有10 户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13,818,141.19 元,其中:本金12,532,479.35 元、孳息1,285,661.84 元。管理人 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 照债权审查标准对申报债权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对编入债 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8 户,总额为人民币8,787,117.87 元,其 中:本金7,718,990.63 元、孳息1,068,127.24 元。劳动债权审核金额7,055.63 元、普通债权审核金额8,381,963.09 元、劣后债权审核金额398,099.15 元。

原告在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依法申报债权,申报金 额为:2,274,885.07 元,确认债权为:2,274,885.07 元。因保力新(蚌埠)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现已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且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蚌埠市禹会区人 民法院于2024 年9 月25 日裁定宣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 结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原告根据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财产管理暨股东应缴出 资款追缴方案》内容显示:债务人原注册资本5000 万元,其中股东保力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250 万元,出资比例45%,认缴期限2021 年7 月8 日;股东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750 万元,出资比例35%, 认缴期限2024 年12 月30 日;股东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 万元,出 资比例20%,认缴期限2021 年7 月8 日。

2022 年3 月15 日,债务人注册资本减资至1000 万元,其中保力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50 万元,出资比例45%,认缴期限2021 年5 月8 日到 账300 万元,2021 年7 月8 日到账100 万元;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350 万元,出资比例35%,认缴期限2021 年6 月8 日到账20 万 元,2022 年12 月30 日到账70 万元,2022 年12 月30 日到账70 万元,2024 年12 月30 日到账190 万元;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 万元,出资比例 20%,认缴期限2021 年5 月8 日到账140 万元,2021 年7 月8 日到账60 万元。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资料反映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出资450 万元,蚌 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已出资200 万元,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已出资100 万元。出资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原告近期发现被告作为出资人在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认 缴出资届满前在2021 年5 月7 日11:57 分向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 号转入投资款15000000.00 元,在2021 年5 月14 日16:19 分转入投资款 7500000.00 元。共转入投资款22500000.00 元,被告已经履行的认缴的出资义 务;在2021 年5 月14 日16:21 分,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 22500000.00 元全部转回被告账户,转款用途为:预付款。原告认为:经了解 双方之间并无任何的交易行为,被告行为明显属于抽逃注册资金。2021 年11 月22 日,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登报发布减资公告。2022 年2 月15 日,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确定:“确认公司于2022 年2 月15 日所做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并承诺对减资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按

减资前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因三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2250 万元注册资金 范围内,同时在减资范围内对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原告禹会 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2,274,885.07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直接向原告禹 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支付2,274,885.07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减资范围内对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 付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2,274,885.07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直 接向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支付2,274,885.07 元。

3、本案的全部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6 年6 月30 日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蚌埠市 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禹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该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被告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3:赵研吉

(二)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补充赔偿责任金等合计1200963.19 元;判令三被告以1200963.19 元为本金,按LPR 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 年7 月2 日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回原告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河南力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河南保力新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股权转让纠纷,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河南力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履 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7116555.92 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 年7 月3 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河南力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保力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支付回购款本金7116555.92 元;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 余的诉讼请求。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