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http://ddx.gubit.cn  2023-05-30  嘉寓股份(300117)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74号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

2023年5月18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请结合你公司回函内容就下列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1.回函显示,你公司合同资产前十大项目期末余额合计

1.96亿元,占全部合同资产期末余额的14.65%,已计提减值准备0.36亿元。多个项目客户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且部分客户已被申请破产重整,但你公司仍参照一年期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约5%)计提减值准备。从单个项目看,台州天盛中心幕墙工程项目客户为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天盛”),项目合同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约定于2019年6月8日完工,项目完工进度为72%,合同资产期末余额5,542.02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271.56万元,该项目已完工未结算的原因系合同范围变更、结算进度放缓。盛京金融广场幕墙B1标段工程项目客户为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京丰”),项目合同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约定完工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项目完工进度为70%,合同资产期末余额1,384.67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7.85万元。沈阳东北总部基地二期12、15区门窗幕墙、斜屋面工程项目客户为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基地”),项目合同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完工进度为99%,合同资产期末余额1,167.47万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7.21万元,该项目未办理结算,你公司已起诉。根据公开资料,台州天盛、辽宁京丰、总部基地均是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制高消费,2022年均存在多个终本案件,台州天盛已于2022年被申请破产重整。

(1)请分别列示截至2022年末你公司对台州天盛、辽宁京丰、总部基地全部业务往来涉及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合计期末余额、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2)请说明台州天盛中心幕墙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变更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前述变更对项目进度及结算的影响程度,并结合该项目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施工及结算进展情况、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情况、回款情况、客户经营及资信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该项目是否处于长期停滞未结算状态,在该客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高消费、存在多个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案件、已被申请破产重整的背景下,你公司判断该客户不存在违约迹象的原因,你公司仍将其列为正常类合同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3)请结合盛京金融广场幕墙B1标段工程项目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施工及结算进展情况、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情况、回款情况、客户经营及资信变化情况,说明你公司积极与甲方及总包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体现,该项目是否处于长期停滞未结算状态,在该客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高消费、存在多个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案件的背景下,你公司判断该客户不存在违约迹象的原因,你公司仍将其列为正常类合同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4)请说明你公司起诉总部基地的原因、内容、时间、案件进展情况,在该客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高消费、存在多个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案件的背景下,你公司判断该客户不存在违约迹象的原因,你公司仍将其列为正常类合同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5)会计师在回函中称已对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未见异常,认为已对公司合同资产减值计提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会计师逐一说明对上述三个项目中相关客户的信用风险的评价情况,相关客户信用风险是否存在异常,如不存在,请说明判断依据,如存在,请说明相关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2.回函显示,你公司作为被告且单个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的未决诉讼金额合计4.97亿元,累计确认预计负债

0.27亿元。你公司对部分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系应付

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金额可以覆盖本息。请逐项列示与前述诉讼事项相关的业务开展情况、对应形成的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金额、如你公司败诉应赔付相关款项的会计处理,说明你公司判断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金额可以覆盖本息而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回函显示,你公司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价值前十大项目中,台州天盛中心幕墙工程项目和温岭中骏宝龙广场项目门窗工程项目对应合同履约成本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1,497.53万元、676.76万元,2022年未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结合前文所述,你公司台州天盛中心幕墙工程项目尚有合同资产5,542.02万元。

(1)请说明台州天盛中心幕墙工程2022年未确认收入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并结合项目客户台州天盛被申请破产、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制高消费、存在多个终本案件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判断有关该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预期可收回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说明温岭中骏宝龙广场项目2022年未确认收入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并结合业主方名称、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该项目合同具体内容及履约进度,进一步说明已投入的合同履约成本预期是否可收回,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回函显示,你公司2022年对控股股东嘉寓集团的光伏产业链销售收入约14亿元,全部来源于阜新光伏电站、

朝阳风电及武威光伏电站三个项目。阜新光伏电站项目合同金额8.3亿元,主要供应商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分包金额约为6.75亿元。截至报告期末,该电站已并网发电。截至2023年5月18日,该电站的甲方阜新嘉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根据你公司向我部报备的《嘉寓阜新70MW光伏电站项目PC总承包合同(标段一)》,发包人为阜新嘉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承包人为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子公司),合同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前期手续办理、土地及林业手续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办理、光伏场区(含围栏)至220KV升压站35KV进线端的PC总承包的所有组件、设备及物资采购供应、建安施工、调试试验、生产准备、工程验收、试运行、生产准备、技术服务等实现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全部组件、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试验;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包括施工辅助设施);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工程资料编制、调试试验、试运行、并网发电、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质保服务PC总承包工程”。根据你公司向我部报备的《嘉寓阜新70MW光伏电站项目专业施工合同(标段一)》,发包人为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力”),合同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前期手续办理、土地及林业手续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办理、光伏场区(含围栏)至220KV升压站35KV进线端的专

业施工合同的所有组件(甲指乙供)、设备及物资采购供应、建安施工、调试试验、生产准备、工程验收、试运行、生产准备、技术服务等实现全过程的总承包义务的专业施工,包括:全部组件(甲指乙供)、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试验;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包括施工辅助设施);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工程资料编制、调试试验、试运行、并网发电、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质保服务专业施工工程合同”,除前述合同承包范围的约定外,两份合同在“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取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部分约定的具体条款也基本一致。

(1)请逐一列示在总承包及专业施工合同中你公司与天津电力在各环节应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对应的合同金额占比,你公司在各环节的资源投入情况、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配备情况,质保期间(你公司或天津电力提供)等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在该项业务中提供的履约义务实质及核心竞争力。

(2)结合问题(1)的回复及具体业务模式、合同约定条款等,说明你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是否与业务实质、风险承担的具体情况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说明该项目在报告期末已并网,但实际履约进度仅65%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的情况。

(4)请说明该电站的甲方阜新嘉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情况,包括受让方信息、转让时间、转让价款,对比光伏电站的全部投入成本,说明是否存在折价转让情形。

5.回函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光伏产业链实现收入前十大合同中业主方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公司的有九个,累计合同金额35.55亿元,累计确认收入14.68亿元。2022年就前述关联销售已确认收入14.05亿元,且截至2022年末无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辽宁朝阳嘉寓龙城75MW风电场PC项目业主方和项目总包方均为朝阳嘉寓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1)请结合控股股东下属公司的资金实力及资信情况、相关公司支付上述九个光伏项目款项的具体资金来源、项目合同结算条款,说明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为0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会计师核查上市公司有关上述九个光伏项目的回款资金到账情况及后续流转情况,说明核查的具体程序及结论,就项目回款是否回流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表明确意见。

(3)请补充徐州重型机械4.5MW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签约日期和约定工期,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期间及金额是否准确。

(4)请补充说明辽宁朝阳嘉寓龙城75MW风电场PC项目业主方和项目总包方为同一主体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回函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光热业务实现收入前十大合同中彰武县“光热+电”清洁取暖项目(以下简称“彰武

光热”)、阜蒙县“光热+电”清洁取暖项目(以下简称“阜蒙光热”)合同金额分别为2.4亿元、12.48亿元,签订时间分别为2021年8月6日、2021年7月30日,约定工期分别为84天、820天,截至2022年末的履约进度分别为25.22%、

7.95%,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均为0。古浪县海子滩镇谭家井村收缩居住点清洁能源取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谭家井清洁”)、古浪县清洁能源取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古浪清洁”)签约时间在2022年12月下旬且履约进度比例较高。

(1)请结合光热业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时点及具体收入确认凭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安排、已实际收款金额及时点,分别说明彰武光热项目、阜蒙光热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原因,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项目相关收入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确认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报备全部回款凭证。请会计师核查前述项目的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是否准确、确认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全部回款是否真实,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均为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2)请结合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具体项目实施情况、履约进度测算方法及依据,说明谭家井清洁和古浪清洁项目签约时间接近报告期末但实际履约进度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

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