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寓: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嘉寓”)与朝阳嘉寓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洁能”)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年8月,朝阳洁能提起诉讼要求辽宁嘉寓返还合同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案件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该案件《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13民初13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六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辽宁嘉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朝阳洁能PC合同预付款287,901,730.24元;
2.被告辽宁嘉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朝阳洁能支付违约金56,521,200元;
3.被告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在38,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朝阳洁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1.针对该诉讼,2023年度公司结合诉讼律师的法律意见,未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2.该案件后续可能会涉及法院执行或案件相关方根据相关规定提起上诉等,公司将根据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诉、反诉等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13民初130号]。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