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9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1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5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年6月15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7,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64,310.5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2,352.33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81,310.5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2,352.33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年6月16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渤海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61,4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7,636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71,4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7,636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9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1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常州系公司与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
城农业”)合资设立独立核算实业企业,东方日升持股60%,溪城农业持股40%。日升常州系公司控股公司。鉴于日升常州系公司与溪城农业共同出资设立,但溪城农业全权委托公司从事日升常州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者的选择、经营计划、重大交易和利润分配的决策等),溪城农业委托公司代为行使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委托公司代签相关股东会决议,放弃日升常州公司章程中有关召集临时股东会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溪城农业不向日升常州提交任何分红方案,也不享受任何分红,在退出时也不承担日升常州的任何债务和其他风险。故本次担保未要求溪城农业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
8、日升常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常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3-31(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012,325,878.38 | 5,805,783,712.89 |
负债总额 | 3,731,522,540.20 | 3,527,714,606.89 |
净资产 | 2,280,803,338.18 | 2,278,069,106.00 |
财务指标 |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637,988,931.58 | 5,971,946,849.58 |
利润总额 | 2,734,232.18 | 48,510,450.66 |
净利润 | 2,734,232.18 | 48,510,450.66 |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7月19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23号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双一力”)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天津双一力90%股份,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持有天津双一力10%股份。综上宁波双一力系公司控股公司。
8、鉴于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为境外企业且公司对宁波双一力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有绝对控制权,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9、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3-31(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605,018,252.3 | 1,811,920,499.26 |
负债总额 | 1,456,433,421.15 | 1,729,264,808.37 |
净资产 | 148,584,831.15 | 82,655,690.89 |
财务指标 |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581,501,035.32 | 977,364,586.64 |
利润总额 | 74,617,400.25 | 24,208,405.05 |
净利润 | 65,929,140.26 | 33,222,403.28 |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控股公司日升常州向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6月15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ZB4207202300000008)(以下简称“本合同1”),为日升常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7,000万元。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1、甲方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债务人1: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1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1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1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
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1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1经债权人1要求债务人1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1对债务人1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1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1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1宣布包括债权人1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1与债务人1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为控股公司宁波双一力向渤海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6月16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合同编号为:渤甬分高保(2023)第025号)(以下简称“本合同2”),为宁波双一力和渤海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渤甬分综(2023)第010号)(以下简称“主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2、甲方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2: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债务人2在主合同2项下应向债权人2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2为实现本合同2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合同2项下应向债权人2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6、担保期间:
本合同2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2项下债务人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2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6月1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4,158,233.43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6月16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08.68%和443.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820,806.66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6月16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1.45%和87.5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