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96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于近日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作出的《裁决书》,根据ICC的仲裁裁决,你公司应向客户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 ES S.A.(以下简称“FOCUS”)支付 71,675,191.80美元(含直接损失、利息及对方律师和仲裁费用等)。你公司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71,675,191.80美元损失(折合人民币514,032,973.03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公告显示,你公司与客户FOCUS就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组件供应合同产生纠纷,FOCUS于2021年7
月14日向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你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ICC通知,ICC告知FOCUS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请;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决书》。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对上述仲裁事项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披露情况;如否,请说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原因。
2.请你公司说明就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根据仲裁结果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知悉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具体时点,2021年和2022年年审工作中对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2021年和2022年年报审计报告中未反映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需要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和是否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以及相应年度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3.你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9月15日注册生效,相关申报文件中并未提及上述仲裁相关的重大未决事项。请你公司说明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审核相关规则,以及就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与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请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分别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知悉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具体时点,尽调核查工作中对于公司
诉讼仲裁事项采取的程序和获取的证据,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未反映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尽调核查工作是否符合发行审核相关要求。
4.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