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15  东方日升(300118)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近日作出《裁决书》,你公司需向FOCUSFUTURA HOLDING PARTICIPA??ES S.A.支付71,675,191.80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你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重视风险揭示,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持续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号)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