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13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1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5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
昇升”)和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3,5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吉安昇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吉安昇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3,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3,500万元。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4,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58,52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17,663.3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92,52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17,663.35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包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包头新材料”)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包头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包头新材料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8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年11月2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金华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新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51.9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金华新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金华新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51.9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年11月2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海兴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兴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22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海兴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海兴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22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2023年11月2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衢州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新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737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衢州新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衢州新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73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滁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滁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58,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5,064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373,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5,282.28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08,5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5,282.28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2月28日
3、注册地点: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银座2012号
4、法定代表人:丁锡参
5、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吉安昇升系公司全资公司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吉安昇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8、吉安昇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吉安昇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93,024,361.25 | - |
负债总额 | 290,281,553.88 | - |
净资产 | 2,742,807.37 | -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4,958,593.03 | - |
利润总额 | 3,294,578.37 | - |
净利润 | 2,492,807.37 | - |
(二)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6月12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599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776,120,080.89 | 7,090,093,617.60 |
负债总额 | 5,686,189,256.50 | 6,032,610,416.24 |
净资产 | 1,089,930,824.39 | 1,057,483,201.36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7,967,499,059.12 | 11,410,407,202.51 |
利润总额 | 32,772,839.93 | 56,977,754.92 |
净利润 | 32,447,623.03 | 54,848,231.20 |
(三)东方日升(包头)新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包头)新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1月8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包头金山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敖云松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线、电缆经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线、电缆制造;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包头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包头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包头新材料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833,565,564.50 | 36,827,667.72 |
负债总额 | 1,758,446,606.08 | 33,368,225.86 |
净资产 | 75,118,958.42 | 3,459,441.86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35,972.03 | - |
利润总额 | -28,340,483.44 | -1,540,558.14 |
净利润 | -28,340,483.44 | -1,540,558.14 |
(四)金华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金华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9月26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工业园区(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内1号楼202)(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丁锡参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金华新升系公司全资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金华新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8、金华新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金华新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365,266.18 | - |
负债总额 | 6,135,720.60 | - |
净资产 | 229,545.58 | -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26,147.48 | - |
利润总额 | 229,545.58 | - |
净利润 | 229,545.58 | - |
(五)宁海兴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宁海兴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4月17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桑洲镇慈溪路3号东海明珠大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勇兵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海兴升系公司全资公司宁波龙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宁海兴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海兴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海兴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4,954,032.10 | 60.06 |
负债总额 | 4,683,168.64 | 60.00 |
净资产 | 270,863.46 | 0.06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438,796.17 | - |
利润总额 | 270,863.40 | 0.06 |
净利润 | 270,863.40 | 0.06 |
(六)衢州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衢州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9月23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衢州市金仓路12号1幢303室(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丁锡参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衢州新升系公司全资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衢州新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8、衢州新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衢州新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3,211,362.29 | - |
负债总额 | 13,033,247.67 | - |
净资产 | 178,114.62 | -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05,426.07 | - |
利润总额 | 172,114.62 | - |
净利润 | 172,114.62 | - |
(七)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8月24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325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滁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滁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滁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4,791,208,218.25 | 907,251,866.19 |
负债总额 | 4,251,415,692.27 | 955,317,036.99 |
净资产 | 539,792,525.98 | -48,065,170.80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5,637,722,434.65 | 417,019,956.08 |
利润总额 | 111,900,257.58 | -49,065,170.80 |
净利润 | 94,857,696.78 | -49,065,170.80 |
(八)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7月28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325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 2023-9-30(未经审计) | 2022-12-31(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9,438,801,748.86 | 8,215,924,323.50 |
负债总额 | 6,824,268,897.90 | 6,204,587,905.90 |
净资产 | 2,614,532,850.96 | 2,011,336,417.60 |
财务指标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2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6,538,001,177.35 | 11,887,902,942.98 |
利润总额 | 708,268,440.98 | 515,794,791.74 |
净利润 | 603,196,433.36 | 482,515,757.44 |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吉安昇升向交银金租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保字20230325号)(以下简称“本合同1”),为吉安昇升和交银金租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为:交银金租字20230325号)(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3,500万元。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1、甲方1: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债务人1:吉安昇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1在主合同1项下应向债权人1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1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1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1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1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1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1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建设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TC330676200ZGDB2023N029)(以下简称“本合同2”),为日升义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4,0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2、甲方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2: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2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肆仟万元整的
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2应向甲方2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2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2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2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甲方2为债务人2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2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2在该主合同2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甲方2与债务人2就主合同2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2约定的事项,甲方2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后三年止。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包头新材料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37009号)(以下简称“本合同3”),为日升包头新材料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合同3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3、甲方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3:东方日升(包头)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3所担保的债权(以下“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3依据主合同3约定为债务人3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3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债权人3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3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3对债务人3已经存在的、本合同3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3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3为债务人3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3拒付、债权人3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3对债务人3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3因债务人3办理主合同3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3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3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3或行使本合同3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3项下债权人3对债务人3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3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3与债务人3就主合同3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3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3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3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向债务人3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3为债务人3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金华新升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33019号)(以下简称“本合同4”),为金华新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51.90万元。本合同4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3、甲方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4:金华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4所担保的债权(以下“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3依据主合同4约定为债务人4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4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3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4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3对债务人4已经存在的、本合同4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4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3为债务人4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4拒付、债权人3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3对债务人4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3因债务人4办理主合同4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4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3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4或行使本合同4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4项下债权人3对债务人4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4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3与债务人4就主合同4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4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4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4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向债务人4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3为债务人4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海兴升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33020号)(以下简称“本合同5”),为宁海兴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22万元。本合同5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3、甲方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5:宁海兴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5所担保的债权(以下“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3依据主合同5约定为债务人5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5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3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5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3对债务人5已经存在的、本合同5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5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3为债务人5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5拒付、债权人3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3对债务人5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3因债务人5办理主合同5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5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3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5或行使本合同5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5项下债权人3对债务人5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5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3与债务人5就主合同5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5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5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5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向债务人5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3为债务人5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为全资公司衢州新升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33018号)(以下简称“本合同6”),为衢州新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6”)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737万元。本合同6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3、甲方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6:衢州新升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6所担保的债权(以下“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3依据主合同6约定为债务人6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6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3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6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3对债务人6已经存在的、本合同6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6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3为债务人6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6拒付、债权人3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3对债务人6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3因债务人6办理主合同6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6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3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6或行使本合同6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6项下债权人3对债务人6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6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3与债务人6就主合同6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6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6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6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向债务人6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3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3为债务人6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
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滁州向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B2921202300000037)(以下简称“本合同7”),为日升滁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合同编号:BE2023111600002315)(以下简称“主合同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合同7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4、甲方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7:东方日升(滁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7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7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7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7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4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7经债权人4要求债务人7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4对债务人7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7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4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4宣布包括债权人4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4与债务人7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八)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2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B2921202300000036)(以下简称“本合同8”),为日升安徽和浦发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合同编号:BE2023111600002318)(以下简称“主合同8”)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5,064万元。本合同8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4、甲方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8: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8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8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8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8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4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8经债权人4要求债务人8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4对债务人8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8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4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4宣布包括债权人4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4与债务人8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3,871,018.71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11月23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01.17%和413.0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除吉安昇升以外的被担保对象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1,042,698.80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11月23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7.25%和111.2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