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25  东方日升(300118)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 机构”)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 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 号院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 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世举、陈昶

6、项目联系人:张世举、陈昶

7、联系电话:021-68801563

8、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持续督导期届满以后,保荐代表人变 更过1 次:本保荐机构原指定张世举、杨传霄担任东方日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2026 年4 月,因杨传霄先生个人工作变动,保 荐机构委派陈昶先生接替杨传霄先生担任东方日升后续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118.SZ

3、注册资本:1,140,013,863 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镇塔山工业园区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镇塔山工业园区

6、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7、实际控制人:林海峰

8、联系人:雪山行

9、联系电话:0574-65173983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 年1 月4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 年2 月10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5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6 年4 月25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东方 日升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 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 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 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 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四)其他

无。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 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将“5GW N型超低碳高效异 质结电池片与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和“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分别调整延长至2025年3月和2025年12月。

2024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决 定将“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与“5GW N 型超低碳高效 异质结电池片与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异质结高端产能扩产项目同一地点, 为宁波南部滨海新区。

2025年3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在不改变 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将“5GW N型超 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和“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均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

前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荐 机构已就前述事项出具相应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 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 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 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履职期间,东方日升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 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 信息披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东方日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 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 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张世举

______________

陈昶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设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