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19  瑞普生物(30011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4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3月30日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66,276,186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数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2,586,578股。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所持股份213,951,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5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所持股份188,219,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8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所持股份25,732,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7%。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保定市收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守军、李睿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167,486,479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46,44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3,93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36,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