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股网  2024-10-30  经纬辉开(300120)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93号

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旺港路12号;

陈建波,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吕敬崑,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oo Yong Keong,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冬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江海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3月6日,经纬辉开披露《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New Vision Display,Inc.(以下简称“NVD”)与ReviverMX,Inc.(以下简称“Reviver”)签署增资协议,以0.43美元/股的价格认购Reviver发行的优先股。因公司董事长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Hoo Yong Keong均持有Reviver股份,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4年4月23日,经纬辉开披露《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显示,NVD实际已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8月31日分两批次完成对Reviver股份的认购,交易金额合计1.57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7%。经纬辉开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纬辉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7.2.8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纬辉开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Hoo YongKeong、董事会秘书刘冬梅、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海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Hoo Yong Keong、董事会秘书刘冬梅、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海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