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高度认可,结合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助力公司长远稳健的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