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6  智飞生物(300122)公司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00;

网络投票:2023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9号重庆君豪大饭店;

(3)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仁生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5人,代表股份

1,495,215,64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2.3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1,309,585,71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4.5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5人,代表股份185,629,93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734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2人,代表股份189,242,14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8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3,612,21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5人,代表股份185,629,93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734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5,200,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22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5,200,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22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0%;反对1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6,896,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60%;反对27,150,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8%;弃权1,169,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922,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354%;反对27,150,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468%;弃权1,169,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79%。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树、向姣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