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24-31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10:00;
网络投票:2024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9号重庆君豪大饭店;
(3)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仁生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052,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9,932,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19,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078,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58,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19,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28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727,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40,4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10,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6%;反对727,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弃权40,4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277,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733,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40,4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0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9%;反对733,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40,4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277,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733,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40,4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0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9%;反对733,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40,4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277,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727,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46,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0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9%;反对727,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弃权46,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97%。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28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716,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51,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10,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6%;反对716,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1%;弃权51,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分红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300,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723,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26,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1%;反对723,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8%;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7,878,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7%;反对2,159,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04,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94%;反对2,159,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9%;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8,989,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1%;反对1,007,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55,1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015,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3%;反对1,007,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1%;弃权55,1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326,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707,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52,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5%;反对707,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5%;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树、向姣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