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汇川技术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技术”、“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汇川技术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4号),公司向12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32,241股,发行价格为58.00元/股,截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本次收到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2,130,469,978.00元,发行费用(含税)共计26,796,190.98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5,279,425.45元,发行费用(含税)中2,369,692.24元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剩余发行费用(含税)24,426,498.74元在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中扣除,扣除该部分发行费用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06,043,479.26元。2021年6月2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470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专户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收购汇川控制49.00%股权 | 82,222 | 82,222 |
2 | 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 53,700 | 43,500 |
3 | 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 | 40,185 | 35,945 |
4 | 数字化建设项目 | 25,670 | 21,38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 | 30,000 |
合计 | 231,777 | 213,047 |
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130,469,978.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05,190,552.55元。在募集资金使用分配时,调减“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保持其他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变。
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6日完成了上述补充流动资金、收购汇川控制49.00%股权事项。
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其中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汇川变更为深圳汇川、全资子公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汇川”),实施地点变更为观澜深圳汇川总部大厦、西安高新区、苏州汇川厂房;数字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深圳汇川及苏州汇川,实施地点变更为观澜深圳汇川总部大厦、苏州汇川厂房。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之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不同实施主体的投资金额,调整后深圳汇川、苏州汇川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分别
为25,605万元、10,340万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均按计划进度实施,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益净额)分别为190,794,257.18元、87,205,712.18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剩余的募集资金(含利息)为24,011.19万元。
三、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达成及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已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3月31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885.77万元(含利息)。具体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达成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A)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B) | 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C) | 募投项目投入进度(D=(B+C)/A) | |||
1 | 场地安装工程费 | 12,000 | 8,995.65 | 12,261.15 | 76.63% |
2 | 生产设备购置费 | 31,500 | 12,076.39 | ||
合计 | 43,500 | 21,072.04 |
(二)项目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A=A1+A2) | 截至2023年3月31日 | |||
累计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 (B=B1+B2) | 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 (C) | 利息收益净额 (D)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金额 (E=A-B-C+D) | |||
1 | 场地安装工程费 | 12,000(A1) | 13,002.87(B1) | 6,173.30 | 1,718.96 | 11,885.77 |
2 | 生产设备购置费 | 31,500(A2) | 14,157.02(B2) | |||
合计 | 43,500 | 27,159.89 |
(三)存放情况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E)及“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C)存放于以下募集资金专户: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 9550880062843400292 | 180,590,683.33 |
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前,该募投项目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仍由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完成且募集资金(含利息)支付完毕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严格规范采购、建设制度,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
2、优化工艺设计及供应链体系。在保证功能和性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为增强供应链安全性、优化供应链体系,选用部分高性价比的国产设备替代原计划采购的进口设备,节省了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同时,公司结合实际生产需要,对部分生产线采购规划进行了优化整合。
3、在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合理安排闲置募集资金存放,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了约1,718.96万元利息收入。
五、本次将上述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投项目现已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以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885.77万元(含利息收益净额)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为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
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885.7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届时资金转出时对应的专户余额为准)。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监事会决议
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监事会认为: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该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七、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过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公司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