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第二期长效激励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禁止实施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实施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所有者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长效激励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张陶伟、赵晋琳、黄培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