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关于7折股票的归属)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种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56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归属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种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手续。
二、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种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56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归属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种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手续。
独立董事:张陶伟、赵晋琳、黄培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