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8月11日下午15:00在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1号)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明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8,683,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696%。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8,4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16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23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6),公司独立董事刘黎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
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刘黎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639,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15%;反对票9,04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5%;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5918%;反对股份9,0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8.4082%;弃权股份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639,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15%;反对票9,04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5%;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5918%;反对股份9,0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8.4082%;弃权股份0股。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639,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15%;反对票9,04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5%;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5918%;反对股份9,0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8.4082%;弃权股份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吴上烁、周雨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