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关于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及上层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及上层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一、公司已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双、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光恒昱”)及公司上层股东柏疆红(现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金寨华成未来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寨光合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自然人林某某起诉,现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信息
1、原告:林某某
2、被告:柏疆红、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寨华成未来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寨光合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双、海波里斯绿能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3、案件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柏疆红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37,781,986.3元,同时要求其他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裁定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林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实施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价值以137,781,986.3元为限。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控股股东、上层股东及实控人本次涉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2、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共持有本公司股份58,453,260股,占公司总股本21.84%,其中35,070,000股已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本次诉讼案件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与上层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财产份额被冻结或者进入司法执行程序。
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股权结构如下:
3、本次诉讼为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及上层股东与其他自然人借贷纠纷所致,该案已作出(2024)闽02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于2024年7月23日实施保全措施,案件将于202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案件进展和具体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24)闽02民初713号
2、民事裁定书:(2024)闽02民初713号
3、财产保全告知书:(2024)闽 02 执保 1520 号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