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19  锐奇股份(300126)公司公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5 月19 日下午14:00 点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208 弄富悦大酒店三楼10 号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9 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9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明厅先生主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 人,代表股份129,193,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82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124,695,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33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 人,代表股份4,497,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 人,代表股份4,786,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8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28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 人,代表股份4,497,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08%。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 下决议: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9,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8%; 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3%;弃权37,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2,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6103%;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3%。

2、《2025 年度报告》及《2025 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9%; 反对1,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2%;弃权4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6124%;反对1,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48%;弃权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8%。

3、《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8%; 反对1,6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3%;弃权37,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5309%;反对1,6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99%;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2%。

4、《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8%; 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3%;弃权4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5309%;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7%。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8%; 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3%;弃权4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5309%;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7%。

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8%; 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3%;弃权4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5309%;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7%。

11、《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8%; 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3%;弃权4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8,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5288%;反对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8%。

12、《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01 董事长吴明厅先生薪酬

关联股东吴明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所持股份124,072,128 股 不计入本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3,422,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53%; 反对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83%;弃权4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5%。

12.02 董事应小勇先生薪酬

12.03 董事朱贤波先生薪酬

关联股东朱贤波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所持股份32,000 股不计入本议案表决权股 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62,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1%; 反对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0%;弃权4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12.04 董事吴霞钦女士薪酬

关联股东吴霞钦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所持股份302,400 股不计入本议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192,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3%; 反对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7%;弃权4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5184%;反对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8%。

12.05 独立董事徐德红先生薪酬

12.06 独立董事王春良先生薪酬

12.07 独立董事张捷女士薪酬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万强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