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磁体: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2日14:30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608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戴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管及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23,146,36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所持股份222,954,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48%。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12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所持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2,611,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887%。
(三)网络投票股东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2,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四)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342,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3,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342,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3,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342,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彭丽雅、朱娅玲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