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4-004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8,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3,241,781.15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4,758,218.85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118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高性能石墨烯散热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泰兴挚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挚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等。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兴挚富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泰兴挚富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泰兴挚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55550180800677996 | 0.00 | 高性能石墨烯散热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合计 | 0.00 |
注: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泰兴挚富(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
泰兴挚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账号为55550180800677996。截至2024年01月0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石墨烯散热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伟、金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