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4-06-08  锦富技术(300128)公司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五)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事宜进

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含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续聘可不再重新开展招标等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聘请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为否定性意见;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包含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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