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6-28  锦富技术(3001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4-047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50,344,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679%;其中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3,8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510,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2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3,8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5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6%;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44%;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6%;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44%;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6%;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44%;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6%;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44%;弃权17,24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6%;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44%;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51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60%;反对3,83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反对3,83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7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

579,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7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79,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79,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79,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6%;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44%;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6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5%;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6%;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759%;反对56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44%;弃权1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勤律师、周婧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