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18  锦富技术(3001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4-070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清先生、副总经理王小虎先生、副总经理施征洪先生、副总经理汪俊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锐先生(以下统称“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清先生、副总经理王小虎先生、副总经理施征洪先生、副总经理汪俊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锐先生。

2、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资金来源为各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下限(万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上限(万元)
顾清董事长、总经理380480
王小虎副总经理180330
施征洪副总经理180330
汪俊副总经理120200
张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340460
合计1,2001,800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及方式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上述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即自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实施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可参阅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二、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17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顾清先生为尽快推进增持计划,通过其配偶任庭芬女士之证券账户实施完成了本次增持,同时双方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具体情况如下:

1、《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顾清

乙方:任庭芬

(2)一致行动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集中行使本协议一致行动股权的部分股东权利,具体为:

锦富技术召开股东(大)会时,一致行动股权按照同一意见行使表决权,即一致行动股权对每一所议事项只能发表同意(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中的一种,非经甲方同意,乙方的一致行动股权不得就单一所议事项同时发表2种或2种以

上意见;

(3)一致行动的实施

①一致行动股权行使表决权时,乙方应授权委托甲方按照一致行动意见代为行使。

②鉴于甲方为锦富技术的董监高成员,其买卖锦富技术的股票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须同样无条件予以遵守。

2、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情况

本次各增持主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739,600股,合计增持金额1,240.43万元,各增持主体增持金额均已达到增持计划要求,详细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增持前增持数量(股)增持金额(万元)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任庭芬 (顾清配偶)500,0000.0385%875,100399.911,375,1000.1058%
王小虎--396,800180.07396,8000.0305%
施征洪--441,700199.65441,7000.0340%
汪俊--278,600120.76278,6000.0214%
张锐--747,400340.04747,4000.0575%
合计500,0000.0385%2,739,6001,240.433,239,6000.2494%

注:上表中各分项之和与总数尾数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