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29  锦富技术(3001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28证券简称:锦富技术公告编号:2026-027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

一、购买资产情况概述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助力公司显示业务发展,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光电”)拟与张嵛、郭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奥英光电拟以5,880万元购买张嵛所持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视”)全部49%的股权、拟以240万元购买郭辉所持山东嘉视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奥英光电将持有山东嘉视51%的股权,山东嘉视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购买资产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对山东嘉视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召开股东会对本次购买资产事项进行审议。

二、本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郭辉,男,中国国籍,住所为武汉市汉阳区,目前担任标的公司山东嘉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山东嘉视51%的股权。

2、张嵛,男,中国国籍,住所为淄博市张店区,目前担任标的公司山东嘉视监事,持有山东嘉视49%的股权。

本次交易对方郭辉、张嵛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嘉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嘉视”)之董事兼总经理胡嘉熙为一致行动人;2025年度,江苏嘉视向山东嘉视销售显示器整机、液晶模组及原材料等19,597.68万元。

除此之外,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任何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查询,张嵛、郭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购买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山东嘉视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QL4FN5A

法定代表人:郭辉

成立日期:2019年09月19日

注册地点: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2679号弗徕威机器人产业园3号厂房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显示器、计算机整机、液晶电视、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计算机软件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郭辉持有山东嘉视51%股权;张嵛持有山东嘉视49%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43,233.5153,706.09
利润总额396.36-748.24
净利润381.78-943.02
-2025-9-302024-12-31
资产总计33,206.5128,819.48
负债合计31,906.6130,676.36
净资产1,299.90-1,856.88

经查询,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山东嘉视主营业务情况山东嘉视是一家为智能显示终端、智能一体机及专业显示设备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ODM厂商,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器整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山东嘉视核心团队来自TPV、富士康等国内优秀企业,在显示行业深耕多年,拥有强大的研发实力和质量成本管控能力。山东嘉视目前产能最高可达年产显示器整机150万台,产品面向国内外市场,其主要客户包括美国优派、清华同方、惠普、海尔、大华、宏基等知名显示器品牌方。

山东嘉视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拥有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标的公司山东嘉视与交易对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6年4月27日,山东嘉视应收交易对方一致行动人胡嘉熙欠款28,646,156.74元,应收本次交易对方郭辉欠款1,410,742.00元。

郭辉、张嵛承诺在奥英光电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并确保一致行动人胡嘉熙、郭辉将所欠山东嘉视的全部款项足额偿还至山东嘉视指定银行账户。若一致行动人未按期足额偿还的,本次交易对方应就未偿还部分

向标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应按未偿还金额的0.05%/日向标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或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本次购买股权完成后,山东嘉视股东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1奥英光电--2,55051%
2郭辉2,55051%2,45049%
3张嵛2,45049%--
合计5,000100%5,000100%

5、其他说明山东嘉视及本次交易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未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山东嘉视无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况,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情况及交易价格

1、评估基本情况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6]第369号《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的前提下,山东嘉视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11,919.00万元。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2、评估方法和结论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33,243.72万元,评估值34,693.19万元,评估增值1,449.46万元,增值率4.36%;负债总额账面值31,898.86万元,评估值31,860.33万元,评估增值-38.53万元,增值率-0.12%;净资产账面值1,344.86万元,评估值2,832.85万元,评估增值1,488.00万元,增值率110.64%。

(2)收益法评估结果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的前提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账面值1,344.86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919.00万元,评估增值10,574.14万元,增值率786.27%。

(3)评估结论的选取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分别为: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2,832.85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11,919.00万元,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高9,086.15万元,差异率320.74%。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是:

资产基础法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分别估算企业各项要素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的评估值。不能完全衡量和体现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而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反映的是被评估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两种方法的估值对企业价值的显化范畴不同,管理、团队、客户资源等无形资源难以在资产基础法中逐一量化反映。本次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即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的前提下,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11,919.00万元。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对税金的影响,最终应由各级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确定。

3、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评估基准日时,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为1,344.86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919.00万元,评估增值10,574.14万元,增值率786.27%。增值主要原因为企业的销售渠道、行业竞争力、公司管理水平、无形资产等因素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增长。

本次评估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本次交易价格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认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价值取整作价12,000万元,本次子公司拟购买的张嵛所持山东嘉视49%的股权价格为5,880万元、拟购买的郭辉所持山东嘉视2%的股权价格为240万元。

五、拟签署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受让方):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乙方1(出让方1):郭辉乙方2(出让方2):张嵛丙方(标的公司):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乙方1和乙方2合成“乙方”,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股份转让标的和价格

1、依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6]第369号《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嘉视(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11,919.00万元,经各方协商确认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价值为人民币12,000.00万元,乙方1转让2.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40.00万元,乙方2转让49.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880.00万元(以下统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2、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先决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按照以下规定分期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48.00万元(即乙方1对应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2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1,176.00万元(即乙方2对应转让价款的20%);

(2)剩余股权转让款(即乙方1对应转让价款的80%、乙方2对应转让价款的80%),甲方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乙方1、乙方2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甲方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付款日为交割日。在交割日,乙方和标的公司应配合将标的公司所有资料交接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的全部证件、印章、银行账户管理资料、U盾、公司历史文件资料、合同等。

4自乙方和标的公司办理完上述交接和变更手续后,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自动转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二)先决条件

1、乙方和标的公司向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2、甲方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面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符合甲方预期,不存在任何构成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实质性障碍或重大问题;

3、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在任何方面均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或变化,且标的公司及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及保证皆为真实、准确的,并且不含可能引起误导的遗漏;

4、本次交易符合现行有效的适用法律、法规,且已获取所有本次交易所必需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5、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请求或诉求;不存在(也没有任何事件表明存在)由任何主体提起的或向任何主体提起的、对标的公司或标的股份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求;

6、甲方享有最终确认标的公司及乙方是否满足本次交易先决条件及要求的决定权。经确认不符合先决条件及要求后,甲方有权选择放弃股份转让与本次交易,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承诺,其一致行动人胡嘉熙、郭辉,以下合称“一致行动人”,对标的公司负有债务的(截至2026年4月27日,胡嘉熙应付标的公司借款28,646,156.74元,郭辉应付标的公司借款1,410,742.00元),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并确保一致行动人将所欠标的公司的全部款项足额偿还至标的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且乙方承诺在交割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标的公司新增借款。若一致行动人未按期足额偿还的,乙方应就未偿还部分向标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乙方应按未偿还金额的0.05%/日向标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2、乙方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该乙方或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任何适用于该乙方或标的公司的法律、判决、裁定、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许可、命令或其他文件;(iii)不会违反该乙方或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无任何已签署的合同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3、乙方保证所转让给甲方的标的股份是乙方合法拥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出资价款已完全足额缴付,不存在任何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标的

股份上没有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措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障碍,亦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对标的股份进行追索;

4、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承诺,自交割日起,乙方豁免标的公司在原入股协议或文件项下对乙方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以及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乙方不会就原入股协议或文件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和所涉事项向标的公司或甲方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不会作出任何损害标的公司和甲方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5、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3年内,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从事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在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持股;若违反,乙方应将其因竞业行为获得的全部收益归标的公司所有,并按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承诺,已向甲方完全披露标的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账款、借款、担保债务、拖欠的工资/社保/税费、行政处罚罚款等);若标的公司因任何未披露的发生在交割日前的债务被追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等)。

(四)业绩对赌

1、业绩承诺

(1)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当年度及之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26年度和2027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乙方1承诺: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2,200.00万元。

(2)业绩承诺期内,乙方1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因中美贸易战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外销业务受阻,且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单位年度平均外销业务收入较2025年(外销业务收入的核算口径与2025年保持一致)均同比下降20%及以上的,甲方同意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下修至1,800.00万元。

(3)本条款所称“净利润”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业绩补偿

(1)乙方1承诺:若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乙方1同意以现金

方式补偿甲方,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2)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乙方1应在202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90日内,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补足补偿款(已支付的单年度补偿款可予以抵扣)。若乙方1未按约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补偿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业绩承诺期内,有明确证据表明因中美贸易战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外销业务受阻未完成承诺业绩的,乙方1可选择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抵偿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具体的抵偿方案由甲方和乙方1另行协商确认。

(五)业绩奖励

1、奖励条件:业绩承诺期内,若标的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的,甲方同意给予标的公司管理团队业绩奖励,“管理团队”的具体范围(含姓名、职位),由乙方1提供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2、奖励标准: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超额完成承诺业绩,将超出承诺净利润部分的50%全部奖励给标的公司管理团队,但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20%(即1224.00万元)。

3、奖励实施程序:具体奖励方案由标的公司总经理提出,经标的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标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奖励方案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4、奖励支付:业绩奖励应在业绩承诺期届满、202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标的公司一次性支付至管理团队指定的合法账户。业绩奖励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自行承担。若管理团队存在违反竞业限制、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等情形,甲方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业绩奖励。

(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或者计划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的前提下,甲方、甲方母公司或其协调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向采用包括现金或股权置换等方式进一步增持标的公司的股权,具体增持方式及增持比例由相关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其他交易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证标的公司经营业务所必要的运营资金,甲方或者其指定方根据标的公司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的需求,对标的公司提供不高于5,0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具体借款事宜以甲方与标的公司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为支持标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经营业务所需运营资金,甲方保证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为标的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担保比例不超过甲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但标的公司的融资方案需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且融资资金仅能用于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若标的公司未按约定使用融资资金,甲方有权通知担保人解除担保,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担保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业绩承诺期内,在标的公司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的预算的流动资金需求范围内,因短期资金周转需求标的公司新增的供应链资金或其他拆借资金所增加的利息费用,由标的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和标的公司各承担一半。

(八)违约责任

1、如因中国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或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赔偿请求,但由于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其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形导致该等情形的除外。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做的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者重大误解,或者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该违约行为已经导致本协议拟议之目的不能实现,在不妨碍甲方行使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前,除不可抗力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终止本次交易以及其它恶意行为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的(本协议

约定的不构成任一方违约的情形除外),或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其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如内幕交易或提供虚假披露信息),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或者实质性违反在本协议做出的承诺,导致本协议被终止,或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等)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此种情形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十)协议终止

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或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律或命令已属终局或不可复议、起诉或上诉,任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根据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终止;

(4)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陈述和保证)或中国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其他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5)在本次交易完成前,若标的公司发生可能实质影响本次交易的事项,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6)若标的股份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6个月内完成交割,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一)其他

1、甲方享有最终确认标的公司和乙方是否满足甲方本次股份受让要求的决

定权。经确认不符合要求后,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受让标的股份,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各方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六、购买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不会导致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本次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山东嘉视主营产品为液晶显示器整机,为公司模切材料及液晶显示模组业务下游,与子公司奥英光电相关业务一致,具有协同性。本次交易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完善产业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山东嘉视将成为公司子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液晶显示整机业务的综合竞争能力。

2、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1)标的公司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

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对山东嘉视100%股权进行评估,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山东嘉视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账面值1,344.86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919.00万元,评估增值10,574.14万元,增值率786.27%。虽然对标的公司价值评估的各项假设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如果评估所基于的假设条件发生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

(2)收购整合及管理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山东嘉视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体系。若公司未能对山东嘉视在业务布局、团队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企业文化及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有效整合,可能导致管理协同效应不及预期、经营效率下降、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情形,进而影响后续山东嘉视的经营稳定性以及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与发展规划。

(3)商誉减值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将对子公司和山东嘉视在技术、业务、客户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保持山东嘉视业务和市场竞争力的稳定性,但若山东嘉视未来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业绩承诺风险针对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之一、标的公司现实际控制人郭辉与公司方约定了标的公司未来2年的业绩承诺事项,同时约定了郭辉针对业绩承诺未完成时的补偿义务。若将来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业绩未能达到承诺水平,而郭辉亦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受损。

(5)审批风险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能否顺利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