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2-12-31  泰胜风能(3001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29证券简称:泰胜风能公告编号:2022-089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30日13:30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

3.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川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377,455,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7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376,713,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2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1,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3%。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

31,828,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87,1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2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41,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3%。

3.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律师、林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7,32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03,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63%;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年。

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2-079)。

议案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7,32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03,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63%;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议案3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7,32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03,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63%;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议案4 审议《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7,32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03,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63%;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3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内容详见2022年12月1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2022-085)。

议案5 审议《关于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3,483,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3%;反对707,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13,2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529%;反对707,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4%;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董事薪酬方案(薪酬均以人民币发放,且均为税前金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一)非独立董事

1. 名誉董事长柳志成先生:薪酬61.60万元/年(税前);

2. 副董事长张福林先生:薪酬67.64万元/年(税前);

3. 董事黄京明先生:薪酬53.90万元/年(税前);

除以上董事外,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其他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其他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为8万元/年(税前,较以前年度未作调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本议案效力及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至新的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议案经合法、有效程序审议通过后自动失效。

议案6 审议《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739,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5%;反对707,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3%;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13,2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529%;反对707,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4%;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领取相应的薪酬,不领取监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监事薪酬。

本议案效力及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至新的监事薪酬议案经合法、有效程序审议

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律师、林惠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