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泰胜风能(300129)公司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11日14:00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9:15 – 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

3.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川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359,455,0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44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59,119,9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41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5,0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58%。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3,828,338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1.4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493,3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4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35,0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58%。

3.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9,199,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0%;反对255,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3,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57%;反对255,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李海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9月12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2023-031)。议案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9,119,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反对335,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93,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72%;反对335,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本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8月25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26)和《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