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 田丽满 张金燕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