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3年4月)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
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四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
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内审监察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
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
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上述
文件签字确认。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
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清欠方案。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
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第十四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
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确保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利益,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六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董事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严重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制定、修订、废止由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旧
版制度同时失效。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审议。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