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限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管理中心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十三条 内审监察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审监察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