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本次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该事项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二、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与原认购对象林世达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该事项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林世达先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董 皞 唐清泉 钱晓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