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在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参照核查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董 皞 唐清泉 钱晓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