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13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下午在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柏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将以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股份期内,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
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6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333,33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1%;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6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666,66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在本次回购股份期内,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的,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