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1、外汇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外币结算及部分借款为外币融资,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外汇收支规模不断增长,基于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规模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
4、业务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不涉及关联方。
二、审议程序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3、信用风险: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
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也可能存在履约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使用自有资金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等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