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
证券投资。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人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管理层的投资方案以及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为证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 估,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证券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证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证券投资
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决策及控制流程第十六条 项目的提出及初审。证券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管理层、投资部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投资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证券投资项目建议书,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投资部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管理层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投资部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第十八条 项目的审定。管理层对投资部报送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第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证券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投资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投资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证券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证券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 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六条 投资部指派专人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
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资金管理人员(证券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投资部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管理层审阅。
第三十条 投资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证券投资具体运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部应定期对证券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
第三十二条 投资部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证券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
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投资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证券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监控证券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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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