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于2024年5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胡根元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由于公司董事夏欣才先生的近亲属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向夏欣才先生授予22.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公司对夏欣才先生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除夏欣才先生暂缓授予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5月31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7.79万股,向符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13.82万股,授予价格均为3.6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监事会提名,同意选举胡根元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胡根元先生简历
胡根元,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象山县新桥镇副镇长,宁波市影视文化产业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东方影都控股集团副总经理,青岛海融藏马山影视城总经理,全线实景娱乐扬州有限公司运营总经理。2023年11月至今在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胡根元先生持有公司100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