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查股网  2024-09-09  大富科技(300134)公司公告

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

合并重整计划

(草案)

目 录

释 义 ...... 3

前 言 ...... 5

正 文 ...... 6

一、 配天投资集团基本情况 ...... 6

(一)基本信息 ...... 6

(二)股权结构 ...... 6

(三)重整概况 ...... 7

(四)债务人资产情况 ...... 7

(五)债务人负债情况 ...... 7

(六)偿债能力分析 ...... 8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2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2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2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 12

三、 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 13

(一) 债权分类方案 ...... 13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 13

四、资产处置方案 ...... 17

(一)资产保留方案 ...... 17

(二) 非保留资产处置方案 ...... 17

(三)其他资产的处置 ...... 17

五、经营方案 ...... 18

六、 重整计划的生效 ...... 20

(一) 生效条件 ...... 20

(二) 重整计划的效力 ...... 20

(三)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后果 ...... 20

七、 重整计划的执行 ...... 22

(一) 执行主体 ...... 22

(二) 执行期限 ...... 22

(三) 执行完毕的标准 ...... 24

(四)执行措施 ...... 22

(五) 不能执行的后果 ...... 25

八、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26

(一) 监督主体 ...... 26

(二) 监督期限 ...... 26

(三) 监督期限的延长 ...... 26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债务人的职责 ...... 26

九、其 他 ...... 27

(一) 重整计划的解释 ...... 27

(二) 重整计划的变更 ...... 27

(三) 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 27

(四)特别事项 ...... 28

(五)未尽事宜 ...... 28

释 义

重整计划《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配天投资集团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新重工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
大富机械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大富荣昌蚌埠市大富荣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精诚徽药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配天北京配天技术有限公司
债务人/五家公司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大富荣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富科技/上市公司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大富科技,股票代码:300134
管理人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即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大富荣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出资人或股东债务人登记在册的出资人或股东
债权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配天投资集团等五家公司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收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已确认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
不予确认债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或债权人提出债权确认之诉未获得法院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担保财产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特定财产
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估值基准日2024 年 6月 7日
《估值咨询报告》皖中联国信咨报字(2024)第013号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单位合并重整而涉及的资产价值估值咨询报告
《估值分析报告》皖中联国信咨报字(2024)第014号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单位合并重整而涉及的资产模拟清算价值估值分析报告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审计基准日2024 年 6月 7日
《财产状况报告》天健皖审〔2024〕381号
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批准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或法院根据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债权人会议和/或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载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自然日
人民币元

前 言由于债务人的主要资产集中于配天投资集团,本次重整将主要以配天投资集团作为主体进行实施。配天投资集团成立于1997年3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316626W,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住所地为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7号(蚌埠国家金融孵化产业园4号楼1层)。截至目前,配天投资集团股东为安徽信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资2970万元,占比99%,孙尚传出资30万元,占比1%。配天投资集团是大富科技(300134)的控股股东。因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债务负担沉重,导致配天投资集团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裁定受理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6月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裁定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大富荣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据案件重整需要,管理人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2024年8月1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024年8月15日在阿里资产平台发布了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面向社会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并与意向重整投资人沟通接洽,经沟通未能达成投资意向。管理人依据债务人基本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正 文

一、配天投资集团基本情况

由于债务人的主要资产集中于配天投资集团,本次重整将主要以配天投资集团作为主体进行实施。

(一)基本信息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配天投资集团工商登记档案显示,配天投资集团成立于1997年3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316626W,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住所地为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7号(蚌埠国家金融孵化产业园4号楼1层),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经营);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者个人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企业管理顾问机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二)股权结构

配天投资集团当前登记的股权结构:安徽信富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出资2970万元,占比99%,孙尚传出资30万元,占比1%。

(三)重整概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裁定受理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6月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裁定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大富荣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四)债务人资产情况

1.资产构成情况

根据《财产状况报告》、《估值咨询报告》,债务人的主要资产账面价值315,922.64万元,估值合计417,486.99万元,具体见下表:

项目账面价值(单位:万元)估值(单位:万元)备注
一、流动资产合计226,015.3676,156.08
货币资金10,156.209,982.62清查余额
应收账款2,027.233,664.42
预付款项1,201.895.04
其他应收款204,925.6955,181.82
存货1,560.852,090.49
持有待售资产5,231.705,231.70
其他流动资产911.81-清查余额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89,907.28341,330.91
长期股权投资74,149.50316,100.05
固定资产3,573.916,090.40
在建工程2,832.572,832.57
无形资产9,298.9916,260.92
长期待摊费用52.3246.97
三、资产总计315,922.64417,486.99

(五)债务人负债情况

截至2024年8月22日,共有3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24.46亿元债权,管理人对该等申报债权依法进行了审查。

(1)已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已确认债权9家,确认金额合计79.64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确认金额合计38.64亿元;普通债权7家,确认金额合计40.99亿元;税收债权1家,确认金额74.53万元。

(2)不予确认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债权的申报金额合计44.82亿元。

(3)未申报债权

经梳理统计,未申报债权金额合计约4600万元,均为普通债权。

(4)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目前债务人暂无职工债权。

(六)模拟清算偿债能力分析及结果

1.模拟清算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财产状况报告》、《估值分析报告》,以2024年6月7日为估值基准日,模拟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全部有效资产按照假定快速变现进行估值,可用于偿债的财产总额为34.17亿元,其中担保财产为26.05亿元,非担保财产为8.12亿元。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估值(26.05亿元)少于有财产担

保债权(38.64亿元)的部分12.59亿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欠付的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总额为7.76亿元。假定按照普通债权总额约54.04亿元(普通债权40.99亿元+未申报普通债权0.46亿元+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12.59亿元)进行分配,合并重整范围内五家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率约为14.36%((7.76/54.04*100%)。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单位:万元):

序号科目依据金额
一、资产估值
/资产估值《财产状况报告》、《估值分析报告》341,743.39
/有担保财产《估值分析报告》260,506.92
A无担保财产《财产状况报告》、《估值分析报告》81236.47
二、优先债权、费用
B1+2+3/3,674.53
1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预计3,000
2职工安置费用预计600
3税收债权申报74.53
三、普通债权
C1+2+3539,942.4794
1初步确认债权409,907.92
2未申报债权4600
3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125,924.6094
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价值A-B77,561.94
普通债权清偿率(A-B)/C*100%14.36%

注:(1)债务人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预计金额合计3000万元,主要为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履行职务产生费用、履行债务人的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计划涉及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优先支付。

(2)依据债务人职工人数、工作年限、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暂估职工安置费用为600万元。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优先支付。

2.特别说明

根据上述偿债能力分析情况,债务人在假设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14.36%,但这一比例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债务人破产清算,普通债权达到上述受偿率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破产财产均能够按照快速变现价值足额变现;二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能够控制在预测的范围内。

鉴于债务人持有的大富科技股票为主要破产财产,估值分析报告中,大富科技股票的估值系基于估值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

的算术平均值×(1-变现折扣率)确定。大富科技股票价格具有较大市场波动风险,且大富科技存在经营亏损甚至退市风险,如大富科技股价下跌或退市,则债务人的主要资产中占比较大的大富科技股票价值将大幅贬损。

应收账款和长期股权投资变现能力差,预计可回收价值较低且变现周期较长,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和追讨应收账款将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超出预期的费用。综上,债务人如实际破产清算,普通债权受偿率存在进一步降低的可能。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债务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财务状况已陷入困境。如果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减轻债务人债务负担,提高债务人持续经营能力,有必要将出资人权益让渡给转股债权人作为转股对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包括配天投资集团、天新重工、大富机械、大富荣昌、精诚徽药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权的受让方和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依照债务人目前的资产和债务规模,合并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依据出资人与债权人共同分担重整损失的原则,本次重整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精诚徽药、天新重工、大富机械、大富荣昌100%股权调整为由配天投资集团持有;

2、配天投资集团股权100%调整为由转股债权人持有。

三、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债权申报及审查的实际情况,债权划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根据以上债权分类及调整情况,债权人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1)有财产担保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可在担保财产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估值咨询报告》载明的担保财产估值以外的债权金额将按普通债权清偿。

(2)以配天投资集团持有的大富科技17.51%股票及北京配天

30.5488%股权抵偿债权,大富科技17.51%股票抵偿金额按照重整方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法院裁定批准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计算,北京配天

30.5488%股权抵偿金额按照《估值咨询报告》中载明的估值金额确定。

(3)上述股票和股权抵偿后剩余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分期清偿,清偿期限暂定5年,年利率6%,前4年每年还款本息合计1.5亿元,可提前还款。若前4年债务人未发生逾期违约情形,债务人可以在第5年一次性偿还剩余债权本息,也有权选择从第5年起每年增加利息延长还款期限1至3年,即第6年年利率为7%、第7年年利率8%、

第8年年利率9%,具体延长期限和还款方式、金额由债务人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商确定。

(4)重整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取得担保物处置价款或担保物获得的补偿款,将直接用于清偿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5)重整方案执行过程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如从其他担保人处获偿的,从其未清偿债权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

(6)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各自设立的担保物受偿。担保物相同的,受偿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受偿,没有约定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同一时间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7)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于剩余分期清偿部分债权,在有财产担保债权范围内,有权保留原有担保措施,或协商约定变更担保措施。

2、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予以清偿。

3、税收债权:税收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予以清偿。

4、普通债权:(

(1)3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按18%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3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按18%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

(2)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债权人可以选择下述方

式清偿债权:

A、分期清偿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部分,按17%清偿率分期清偿,清偿期内不支付利息。重整计划批准后前五年不清偿,从第6年开始,每年清偿20%,直至还清为止。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协商确定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B、承债式转股a、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十日内,符合转股条件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以全部或部分债权按照17%折价转为配天投资集团的股权。十日内未做选择的债权人,全部债权按照分期清偿方式执行。选择部分转股的债权人,其未转股部分的债权按照分期清偿方式执行。b、各转股债权人以其参与转股债权占全部转股债权的比例享有配天投资集团股权。

5、未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账面记载或其他方式确定的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自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后经过十二个月后,仍未来申报,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债务人不再负责清偿。

6、劣后债权:债务人关联方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属于劣后债权,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予清偿。

7、债权清偿安排

债权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税收债权和3000万以下普通债权;

(2)以配天投资集团持有的大富科技17.51%股票及北京配天

30.5488%股权,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3)根据普通债权人债转股选择,完成天新重工、精诚徽药、大富机械、大富荣昌100%股权让渡给配天投资集团、配天投资集团100%股权让渡给转股债权人的股权变更登记;

(4)按照本计划,分期清偿剩余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四、资产处置方案

(一)资产保留方案

1、为保持配天投资集团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配天投资集团所持有的25%大富科技股票继续持有,根据各转股债权人持有配天投资集团股权比例情况,确定大富科技的实际控制关系。

2、精诚徽药按照现状保留。

(二)非保留资产处置方案

债务人非保留资产全部由管理人依法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案如下:

1、债务人持有17.51%的大富科技的股票按照重整计划抵偿相应担保债权。

2、债务人持有的30.5488%北京配天股权按照重整计划抵偿相应担保债权。

3、天新重工名下558亩土地上建筑物等已经拆除、大富荣昌名下448亩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政府相关部门收回,债务人如因此获得补偿款、赔偿款,按照重整计划用于清偿相应担保债权。

4、配天投资集团持有8套佳兆业中心面积387.28平方米的房产予以出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

(三)其他资产的处置

1、除大富科技外,债务人直接持有9家公司股权,重整计划批准后,根据该等公司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持有或转让股权或注销该等公司。

2、精诚徽药名下112亩土地使用权如进行处置或被收储,处置收益或因此获得补偿款、赔偿款等按照重整计划用于清偿相应担保债权。在处置或被收储前,该等土地及他项权利维持现状。

3、其他办公用品、机动车等价值较低的非保留资产的视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处置方式。

五、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完成后,债务人将减轻债务负担,聚焦主业,创新发展,具体的经营方案如下:

1、打造先进研发体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根据高新技术行业特点,坚持创新发展,着重进行研发体系建设。通过引进培育一流研发团队,与行业前沿科研院所合作,引进吸收先进技术等多种手段,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以公司核心技术为中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市场行业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2、建立人才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

以人为本,实施人才战略,支撑债务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长期战略发展。通过内部挖潜稳定人才队伍,提高员工积极性。积极引进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打通人才上升通道,形成良性发展的人才培育、储备和成长体系。坚持以业绩贡献为核心,建立健全激励员工创新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市场化分配机制,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3、丰富产品线,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依托债务人现有核心产品、核心技术和核心客户优势,逐步丰富产品线,形成优势产品集群。围绕主业,积极强链补链,有序延伸上下游相关产业,提高债务人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4、整合市场资源,拓展市场空间

多方赋能,建立科学营销体系,整合市场资源,稳定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影响力。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开拓市场空间。

5、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完善内控制度,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资金、财务等方面,建立覆盖债务人业务及经营管理全链条、全流程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严防各类风险事件。

6、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重组和激励等职能,积极与同行业及上下游优质企业合作,通过投资、并购、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生效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后生效:

1.各表决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出资人组通过权益调整方案,并经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对重整计划进行裁定批准;

2.部分表决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和/或出资人组未通过权益调整方案,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裁定批准。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对配天投资集团等五家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有约束力,且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和承继方。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三)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后果

若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亦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由债权

人会议及出资人组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由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依法裁定。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于债务人的主要资产集中于配天投资集团,且根据重整计划,天新重工、大富机械、大富荣昌、精诚徽药100%股权由配天投资集团持有,本次重整将以配天投资集团作为主体进行实施,配天投资集团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如因非债务人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三)执行措施

1、货币资金清偿方式

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事项,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按重整计划规定实施。现金清偿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按照各债权人债权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或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

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扣划执行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偿债资产提存和管理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时间领受偿债资金的,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内将偿债资金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如清偿方式为股权或股份抵偿的,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的,由债务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债权人承担。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一年内仍无法过户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偿权利。

3、股权变更和股票过户

自重整计划批准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顺序,抵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与配天投资集团办理大富科技17.51%股票变更登记手续。因上市公司股票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规则各自承担。管理人或债务人必须配合办理抵债股票过户登记手续。

自重整计划批准后,原出资人与新出资人办理让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安徽信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产生的税费由选择转股的债权人按比例承担。股权变更时,管理人或债务人有权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出资人必须予以配合。若在办理股权变更和股票过户时,需要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请法院根据重整计划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等相关手续。

4、需要债权人配合事项

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相关债权人需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配合办妥如下相关事项,方可获偿:

(1)配合解除债务人的财产及其股权的抵押、质押登记及保全等限制措施,以便办理过户手续;

(2)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情形的,配合完成归还财产,或履行完毕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未向债务人开具全额发票的,配合交付全额发票;

(4)对债务人负有赔偿、违约、返还财产等义务的,依法履行完毕;

(5)债权人和/或其关联方对债务人和/或其合并报表范围下属公司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和/或关联方相关债务履行完毕;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管理人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的各项手续;

(7)重整计划未列明,但为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其他事项,债权人应予配合。

5、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1.天新重工、大富机械、大富荣昌、精诚徽药100%股权变更至配

天投资集团名下,且配天投资集团股权变更至转股债权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尚未符合支付条件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一次性清偿的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包括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等,债权人未受领部分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提存。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抵偿债权的大富科技股票及北京配天股权已变更至债权人或其指定主体名下。

5.有财产担保债权分期清偿部分、普通债权分期清偿部分及后续非保留资产处置、分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作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五)不能执行的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若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则管理人应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重整计划执行延长。若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批准,经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依法裁定。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债务人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九、其(他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订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或出现变更重整计划更有利于债权人权益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案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裁定维持不予变更,继续执行原重整计划。

(三)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税。债务人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账面资产的损失冲抵债务重组收益、

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方式,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

(四)特别事项

重整计划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制定的《债权审核明细表》系重整计划执行及提存的依据,重整计划披露数据与《债权审核明细表》不一致的,以《债权审核明细表》为准。如在未来有证据表明债权人对其所申报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式部分或全部获得清偿,债务人有权在偿债计划中扣减部分或全部已偿还金额。如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对《债权审核明细表》中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有权扣留该债权同等金额分配款。如有证据表明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确有错误,管理人将据实予以调整、公示,并报人民法院裁定。

(五)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