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承接公司审计业务的资质、条件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承 军 吴良卫 朱 鹰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