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A栋北区2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0,267,6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69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9,498,1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5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0,769,4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3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11,323,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5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10,769,4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3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76,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9%;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1%;弃权1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32,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55%;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6%;弃权1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29%。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82,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6%;反对3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4%;弃权1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37,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32%;反对3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52%;弃权1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6%。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3.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76,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9%;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1%;弃权1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32,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55%;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6%;弃权1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29%。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4.0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9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9%;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1%;弃权1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48,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68%;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6%;弃权1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6%。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5.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18,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5%;反对20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5%;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73,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34%;反对2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4%;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12%。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6.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57,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51%;反对36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9%;弃权146,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2,5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13%;反对364,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75%;弃权146,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12%。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7.0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08,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1%;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4,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472%;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6%;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12%。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8.0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0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1%;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4,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463%;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6%;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9.0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200,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70%;反对921,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9%;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55,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33%;反对921,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46%;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10.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0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1%;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4,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463%;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16%;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1%。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11.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74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50%;反对10,36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740%;弃权1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64%;反对10,361,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111%;弃权1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