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4日通过公司OA系统向全体员工公示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及其担任的职务、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