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3年4月26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2日下午14:45在石家庄湘江道25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07,655,8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85,116,6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2,539,2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22,611,3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张菊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01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1.76%;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8.19%;弃权6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14%;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6.59%;弃权6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7%。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二)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01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1.76%;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8.19%;弃权6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14%;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6.59%;弃权6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7%。
(三)通过《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8,01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1.76%;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8.19%;弃权6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14%;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6.59%;弃权6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7%。
(四)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01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1.76%;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8.19%;弃权6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14%;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6.59%;
弃权6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7%。
(五)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1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1.76%;反对19,58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8.19%;弃权5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5%。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14%;反对19,585,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6.62%;弃权53,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4%。
(六)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1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1.76%;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8.19%;弃权6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7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14%;反对19,579,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6.59%;弃权6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徐良宇律师、祝佳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