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李玉国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近日,李玉国先生通过询问委托律师获悉,律师已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李玉国与段桂山之借款纠纷作出的终审判决。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李玉国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于2022年2月17日和2022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和2022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李玉国先生通知,其已收到委托律师转来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4832】号、【4834】号、【4835】号、【4836】号、【4837】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被诉的(2022)沪0110民初2716、2717、2718、2719、2720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3)。依据上述判决,李玉国应根据一审判决支付段桂山借款合计16,2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李玉国自珠海天元永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天元”)借款1亿元,李玉国已共计向珠海天元归还借款本息合计105,890,128元。李玉国与珠海天元之间的债务纠纷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18日及2023年4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26)、《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5)和《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珠海天元其后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17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1)李玉国向珠海天元偿还借款本金122,882.01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22,882.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李玉国向珠海天元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3)如李玉国未履行上述债务,则珠海天元有权对李玉国名下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证券代码及简称:300137 先河环保)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珠海天元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李玉国的反诉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李玉国为了尽快解除股票质押登记,已于2023年4月23日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及计算方法向珠海天元支付158,750元。
2、2022年4月29日和5月4日,李玉国先生与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利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李玉国将持有的公司51,869,478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并约定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李玉国将所持公司的51,869,478股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李玉国所持剩余11,121,451股股份可以依法自行处置,亦可依法转让给清利新能源。因李玉国所持有公司54,210,000股被质押和冻结,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进而对清利新能源表决权委托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并可能影响已达成的后续向清利新能源进行股份转让的实施,由此可能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3、李玉国先生说明,将依法及时处理前述判决及相关司法冻结的事项。
4、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本次李玉国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