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无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所涉及的为决议撤销,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冀 0191民初4391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为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理由
原告诉称:2023年9月28日,被告阻拦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原告和付东梅)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未公告提案内容等行为违法;青岛清利新能源有
限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通过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然而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只直接持有被告1.17%股份,且并未联合他人共同提案,不满足法律规定的3%以上股份,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违法,且未改正,侵犯了原告等股东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已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所涉及的为决议撤销,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五、关于付东梅、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当日为股东有权行使临时提案权的最后一天)下午收到了股东付东梅、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及相关附件。因部分关键材料的缺失和形式的不规范,导致公司无法判断临时提案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2.1.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情形,临时提案没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基础。为保障股东权利,公司于9月28日当日即向提案股东反馈了补正要求,但提案股东未在9月28日24:00前予以补正,因此,提案股东自9月29日起已出现了《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2.1.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情形。因此,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临时
提案事项,同时因为提案股东已不符合行使临时提案权的时间要求,公司未将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具体内容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23-051)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