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 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2026 年度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 改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4 年11 月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 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 年11 月29 日 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 号)。公司存在以下违 法事实:一、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按规定披露投 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组织财务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人员就行政处罚涉及的情况进行仔细梳理、研判并开始内部整改工作。对相应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追溯重述,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025 年2 月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2 月11 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河北 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 【2025】第0022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
2025 年2 月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 关附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涉及2021 年第一季度、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第三季度、2021 年度、2022 年第一季度、2022 年半年度、 2022 年第三季度和2022 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和附注。
截至目前,公司已对相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追溯重述,同时利安达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出具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的 专项审核意见,公司针对2024 年11 月29 日受到的行政处罚已经完成相应整改,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 年10 月8 日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张菊军、沈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30 号)。
2023 年9 月28 日,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付东梅、唐山启 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启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提请选举商开国先生作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十一项涉及第五届董事、监事换届候选人选 事项。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及张菊军、沈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 监管措施。
2023 年10 月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就上述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下发《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3〕第295 号),要求对上述事项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请律师对上述 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3 年11 月25 日,公司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 票((2023)冀0191 民初4391 号)及原告为唐山启奥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唐山启奥以股东大会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024 年1 月,公司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 书((2023)冀0191 民初4391 号),判决撤销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2024 年3 月,公司针对一审判决的上诉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 案受理,2024 年6 月20 日,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 ((2024)冀01 民终2316 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导致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章程修改、独立董事制 度修改、第五届董事会的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命自始无效。 在公司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之前,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继续履 职。
(二)整改措施
2023 年10 月9 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关注函作出书面说明,并委托上海中 联律师事务所于2023 年10 月13 日出具《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由于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被司法机关撤销,2024 年6 月24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履职期间形成的 会议决议予以确认;2024 年9 月2 日,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重新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自此相关事项整改完毕,有关影 响已经消除。
三、最近五年被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5 年4 月11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原因:1、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未 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二)整改措施
上述纪律处分涉及事项与本公告“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 罚的情况”所涉及事项相同,具体整改内容详见“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之“整改措施”部分内容。
公司针对2025 年4 月11 日受到的纪律处分已经完成相应整改,公司目前生 产经营正常。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