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程科技: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8-28  晓程科技(300139)公司公告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六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通过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含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同),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财务部: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内部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监控经营风险。

3、证券部: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及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人员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小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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