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关于延长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大会有效期及授权
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22年11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月3日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根据上述审议情况,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关于同意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2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00万元的注册申请。
鉴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可能尚未完成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工作,
为确保公司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顺利进行,结合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公司拟将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即2024年5月10日。除对上述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本次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系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查,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董事会意见
2023 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即2024年5月10日。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